一、事项名称
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(含延期、变更)。
二、办理依据
- 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91号,2013年修订)第三十三条、第三十五条;
- 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,2015年修正);
- 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》(GB 50156)等标准规范。
三、受理机构
经营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(具体权限按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规定执行;成品油经营及剧毒化学品经营由市级受理)。
四、申请条件
- 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(个体工商户仅限依法允许的零售业务);
- 经营和储存场所、设施、建筑物符合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》(GB 18265)等国家标准;
- 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;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;
-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(至少包括:安全生产责任制、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、储存管理、运输管理、废弃处置、设备管理、教育培训、劳动防护、应急预案演练等);
-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,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、设备;
-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五、申请材料
1. 经营许可证申请书(加盖公章);
2.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(复印件);
3.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(复印件);
4.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(不储存的提交不储存承诺说明);
5. 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(复印件)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(复印件);
6.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及文本;
7. 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证明;
8. 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(或提供名称预先核准);
9. 法律、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。
说明:能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,不再要求重复提交。
六、办理流程
申请→受理(材料齐全即受理,可容缺受理并限期补正)→审查(含必要时现场核查)→决定→颁发证书(或不予许可决定书)→结果送达(现场领取或邮寄),全程网办地区可在线提交、查询进度。
七、办理时限
法定20个工作日;承诺时限以各地公布为准(部分地区已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),现场核查及企业补正时间不计入。
八、许可证载明内容与有效期
许可证载明单位名称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、经营方式、许可范围(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及品名)等。有效期为3年,期满需继续经营的,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。
九、收费依据及标准
不收费。
十、常见问题提示
- 经营许可范围须与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品名、序号严格对应,剧毒化学品经营需专门核定;
-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,应先行变更工商登记;
- 仅从事不储存经营(如票据交易、方式经营)的,按当地规定提交不储存承诺等文件;
- 新改扩建项目开办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先办理安全条件审查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(构成建设项目的),相关审批不可替代经营许可;
- 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,许可证期满未续的不得继续经营。
十一、咨询与监督
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,或通过政务服务网、线下政务大厅窗口咨询办理进度;对许可决定有异议的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